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特征
1. 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或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为有偿合同;出租人有将租赁物按约定交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有按约定交付租金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借用合同。
2.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因为承租人必须返还,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并没有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4. 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一般就不动产的租赁而言,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用途。
(2)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3)租赁期限。
(4)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责任。
(5)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的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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