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3000u3000第十六条u3000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u3000u3000第十七条u3000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u3000u3000第十八条u3000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u3000u3000u3000u3000(甲、乙、双)方所有。
u3000u3000第十九条u3000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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