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以下称专职副书记)的管理,切实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副书记按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市直部门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选拔任用的意见》(湖机工 39号)规定的职数、条件、程序和方法选拔任用,由市直机关工委发文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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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以下称专职副书记)的管理,切实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副书记按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市直部门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选拔任用的意见》(湖机工 39号)规定的职数、条件、程序和方法选拔任用,由市直机关工委发文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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