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内容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向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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