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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