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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