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其他事项
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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