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其他事项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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