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容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其他事项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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