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收储供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是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地方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要将土地储备和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流。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素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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