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内容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要素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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