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丙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工程设立专用账户,并签署《付款通知书》收据。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书”只能用于工程维修,并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给工程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原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资金..
4.当工程缺陷期满,确定工程保修项目不存在质量缺陷时,丙方应在承包人提出的“质量保证书”退回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向甲方提交副本..乙方必须收到甲方发出的退还“质量保证书”的书面通知,才能将“质量保证书”分配给项目承包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要素
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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