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第1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2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3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4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其他事项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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