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内容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其他事项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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