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卫生管理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素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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