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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