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内容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水单位,由市计划用水办或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转供水的,按转供水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五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按排放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五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六)实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设的,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要素
节约用水,是指在生产生活中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种行为。
取用水户,是指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公共供水管网内规模以上用水单位。
节水设施,是指节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位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再生水,是指废水或者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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