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其他事项
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单位内部形成的除明细账(不含固定资产卡片)外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一)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信息系统生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信息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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